第三部分 12.解放战争时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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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对苏联的贸易问题是东北地区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东北财经委员会成立不久,即于1946年8月与10月两次和苏联远东公司驻哈尔滨代表处商谈,希望开展中苏贸易。11月,复派刘亚楼赴苏联商谈。当时苏联正因春旱秋涝谷物歉收,需要进口粮食,苏方提出,要从东北进口粮食100万吨,后又要求每月30万吨,经多次商谈,最后达成每年出口100万吨的合同。我方从苏联进口的主要是布匹、食盐、火柴、石油、药品、机器零件等军用民需物资。这在建国之前无疑是一笔巨额贸易。这一贸易活动的开展,不仅使军需供应有了改善,而且普遍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他们拍手叫好,说这是"经济上的又一次解放"。因东北地区在日本投降后,内外贸易的正常渠道被堵塞,内部工业生产也因战争破坏而无法正常进行,一时民用工业品不仅价格昂贵,而且极其缺乏。有些地方一度出现一麻袋大米只能换到一盒火柴的情况,不少人用大豆或豆饼切块做燃料烤火取暖,用"更生布"①做的军服用力一碰就破,军鞋用手一掰就裂开。这些现象在中苏贸易开展后,逐渐被克服了。同时也积累了从事国际贸易的有益经验。陈云非常关心对苏贸易工作,在他准备赴南满的前一天,亲笔写信给继任的东北财经委员会主任王首道和副主任叶季壮等,对于用小麦5000吨及2000吨肉类向苏联红军管理的大连、旅顺换取食盐、布匹、火车零件等问题,作了详细而又明确的指示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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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东北地区的战略反攻开始得早,相应地对原国民党的官僚资本企业的接收工作也开始得较早,但在接收过程中,对如何正确处理新接收企业中的职员问题以及在很多规模很大的、技术比较先进的工业交通企业中如何进行民主改革等问题,各地均缺乏经验,也发生了一些混乱。1947年底,陈云从辽东经朝鲜回到哈尔滨,重新主持东北的财政经济工作。1948年8月,《东北日报》发表了陈云为中共中央东北局起草并报经中央同意的《关于公营企业中职员问题的决定》。《决定》首先对1945年秋以来东北解放区所接收的工矿企业中的职员状况作了分析,然后指出:两年来,在处理工人与职员关系问题上,个别企业曾犯过右的和"左"的错误。右的错误表现在过分依赖旧职员,而重视工人不够。因此,既不能启发工人的积极性,也难教育改造旧职员,使生产力的提高和企业的改造受到了阻碍。"左"的错误表现在只重视工人,轻视职员,对职员缺乏分析,不加区别地乱打击,形成工人与职员对立,这样就破坏了员工团结,其最后结果也必然是妨碍生产,危害企业。依据现有经验,处理与职员之间的矛盾,必须根据两点:第一,工人是企业中基本的生产力量,但职员也是企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为了提高生产,改造企业,必须使体力劳动的工人与脑力劳动的职员合作,并发扬两者的劳动热情与工作积极性。第二,必须根据日寇、国民党统治时期企业内各种职员与工人之间关系的不同,恰如其分地解决存在的矛盾,既提高工人觉悟和劳动热忱,又团结改造职员,达到员工团结、员工互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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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提出了处理职员问题应遵循的具体原则:(1)职员中70%至90%是下级职员。他们之中有很大一部分,虽然具有一般旧知识分子的意识,看不起工人,但他们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状况是接近工人的。因此对于下级职员应该团结,大体上应该和工人一样待遇,同时应用教育的方法改变其轻视工人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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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员、技师、工程师、专门家,是管理庞大复杂的近代企业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人员。我们对于一切技术人员,包括思想上还不同意共产主义的在内,只要忠于职务,不作破坏活动,都应给以工作,并在生活上给以必要和可能的优待,使他们发扬专长,为人民服务。对于能与工人合作,打破保守观念,克服困难,努力创造的技术人员,应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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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寇、国民党政府企业中专门压迫工人的特务,矿山中专以额外剥削工人为职业的把头(不是一般工厂中的工头),与一般职员不同,他们与工人的矛盾最深,在人民企业中,决不允许特务分子和把头制度存在,决不能让把头担任生产领导工作。其罪大恶极而工人要求法办者,应允许工人要求送交法庭惩办及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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