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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毛泽东把推广"劳动互助"作为发展边区农业的重要政策之一。他说:"在一村之内,或几村之间,不但每一农家孤立地自己替自己耕种土地,而且于农忙时实行相互帮助。例如以自愿的五家六家或七家八家为一组,有劳动力的出劳动力,有畜力的出畜力,多的出多,少的出少,轮流地并集体地替本组各家耕种、锄草、收割,秋后结帐,一工抵一工,半工抵半工,多出的由少出的按农村工价补给工钱。这个办法叫做劳动互助。从前江西苏区普遍实行的劳动互助社或耕田队,就是用这个办法组织起来的。人口密集的乡村,还可集合多少互助组为一互助社,组有组长副组长,社有社长副社长。组与组之间还可互相调剂;在必要与可能时,社与社之间亦可有些调剂。这就是农民群众的劳动合作社,效力极大,不但可使劳动力缺乏的农家能够及时下种、及时锄草与及时收割,就是那些劳动力不缺的农家,也可因集体劳动而使耕种、锄草、收割更为有利。"他还说:"此外还有一种扎工,也为边区农民所欢迎,其法不是劳动互助,而是一种赶农忙的雇工组织,也是几个人或更多人为一组,向需要的人家受雇而集体地做工,一家做完再往他家,亦能调剂劳动力。"他认为,在各种调剂劳动力的办法中,"特别是劳动互助社的办法最为重要,应在全边区普遍实行起来。"①根据毛泽东上述报告精神,《解放日报》于1943年1月25日发表社论《把劳动力组织起来》,指出:"生产是目前边区的中心任务,而农业生产更是全盘生产工作的中心。要完成这任务,首先要依靠边区农村中的30多万个全劳动力和30多万个半劳动力。这六七十万个,只要组织起来,便是一支雄健的生产大军,便能发生雄厚无比的力量。"而把这些劳动力组织起来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实行劳动互助"。组织群众参加各种形式的合作社能提高农业生产力,这在当时是党内许多领导人的共识。1944年4月,任弼时在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作演讲时,指出:把"分散的个体经济组织起来,走上合作化的道路,成为一种比较有计划有组织的经济","使边区散漫的个体农民经济,逐渐成为在私有基础上比较有组织的合作经济",能够大大提高劳动效能和大大发展生产力并大大节约了劳动力②。确实如此,由于普遍地组织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加上采取了其他一系列措施,各抗日根据地终于度过了最为困难的时期,并为最终取得抗战的胜利打下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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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由客观实践中得到的正确结论进一步强化了党的领导人对于发动农民组织起来参加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的思想认识,并把它当作惟一成功的模式加以固守。即使是在三年解放战争时期,空前紧张激烈的阶级斗争和频繁发生的战争活动也未减弱党的领导人对于组织农民参加合作社的重视。1945年11月,毛泽东指出:"使大多数生产者组织在生产互助团体中,是生产运动胜利的关键"①。1948年又说:"平分土地以后,必须号召农民发展生产,丰衣足食,并劝告农民组织变工队、互助组或换工班一类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②。新中国建国前夕,他又指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90%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可能使得我们遇到困难;但是可以组织,必须组织,必须推广和发展。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也就要犯绝大的错误"③。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他指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社会化。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农业社会化的步骤,必须和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强大的工业的发展相适应"④。在这里,毛泽东的认识又有了发展。他把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看作是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必要措施。随后通过的《共同纲领》也规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沿着这样的思路,建国后不久,毛泽东先是严肃批评了刘少奇对中共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批评①,并随即于1951年9月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虽然肯定在土改后农民有个体经济和劳动互助两种积极性,但着重指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它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决议》指出,农业的互助合作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简单的劳动互助,第二种是常年互助组,第三种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三种形式在各地并不一定都是截然划分的,也并不一定都是整齐划一地循序而进的。毛泽东在批发这个《决议》时强调:要把组织农民互助合作社"当作一件大事去做"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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